(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276号


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力通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柯祖星、广东托美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上述五名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71458.5元,并以71458.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2.上述五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袁霞、广州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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