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44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444号   


梁宇辉、黄玉燕: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胜旗诉被告梁宇辉、黄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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