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66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466号
黎志敏:
本院已受理原告苏月女诉被告黎志敏、谈嘉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两被告连带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相关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
2、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十一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