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8号

梁永富:

  本院受理原告蔡叶诉被告梁永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115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25566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评残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9514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永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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