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7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73号


梁贵海、李梅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郓城县钢球厂诉被告梁贵海、李梅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476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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