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64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64号
朱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与被告林荣凯、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荣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支付货款1775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75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朱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支付货款85182.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5182.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诉讼保全费1228元,合计3942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负担581元,被告林荣凯负担580元,被告朱林负担2781元(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