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42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429号
罗荣新:
本院受理告林少金与被告罗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荣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少金归还借款9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罗荣新负担(该款原告林少金已预交,被告罗荣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