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46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467号
叶发林、莫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肖与被告叶发林、莫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荷肖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发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荷肖支付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13800元;
三、被告莫玉凤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荷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8元,保全费2629元,合计10257元,由被告叶发林、莫玉凤负担9382元,原告张荷肖负担875元(该款原告张荷肖已预交,被告叶发林、莫玉凤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