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94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9945号

林壮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全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益隆八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自2016年6月1日起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关于《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交付的定金及先期投入的费用100万,记忆被告需承担接收原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函后拒不返还的双倍违约责任,违约金100万;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第三人林壮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15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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