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86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866号

温伟雄:

本院受理原告林浩贤与被告温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浩贤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以20000元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以15000元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 

二、被告温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浩贤支付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元(该款原告林浩贤已预交),由被告温伟雄负担,原告林浩贤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温伟雄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1208元(该款原告林浩贤已预交),由被告温伟雄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林浩贤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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