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82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820号
梁清霞:
本院受理原告徐容与被告李汝辉、梁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朗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82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以82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七计算)。
一、被告李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徐容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徐容支付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梁清霞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李汝辉、梁清霞负担(该款原告徐容已预交,被告李汝辉、梁清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