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01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015号

李德棠:

  本院受理原告黄承国与被告李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承国归还借款3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德棠负担(该款原告黄承国已预交,被告李德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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