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4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43号
罗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麦苗诉被告罗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共计:75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春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