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9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93号

东莞市西西图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森麦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西西图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解除双方之间的产品定造合同;

  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4999.4元及预付款16249.8元,共计81249.2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开发费10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东莞市西西图服饰有限公司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5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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