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153号
陈池添、谢焕铭: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毅峰电器配件厂诉被告陈池添、谢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15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时间: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94125.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