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17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617号
中山市小榄镇文泰五金制品厂、吴敏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宏开废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文泰五金制品厂、吴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8948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文泰五金制品厂、吴敏玲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上午九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