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9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93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钟燎裕、彭顺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玲与被告钟燎裕、彭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93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钟燎裕立即向原告张宇玲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钟燎裕支付律师费8000元;

3.被告彭顺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粤2072民初14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钟燎裕、彭顺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9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270   承办法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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