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3771号

曾树新:

  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树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树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71.0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1月6日,利息为26275.81元、罚息为1100.03元,2016年1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曾树新于上述第一项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1400元;

  三、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曾树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TSX259的小型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3476元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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