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4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849号
罗鉴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梅姐五金边料店诉被告罗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91589元及利息支付至实际全部偿付日(其中2015年8月起到2017年3月利息为:191589元×8%×19/12=24267.94元),暂合计215856.9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罗鉴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