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035号
胡超:
本院受理原告岳小兵诉被告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胡超偿还原告岳小兵借款16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4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