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03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037号

欧伟鸿:

  本院受理原告伍国梁诉被告欧伟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7)粤2072民初3037号民事裁定书(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欧伟鸿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000元,合计1570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欧伟鸿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欧伟鸿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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