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9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3499号

徐举纲:

  本院受理原告李彬兰诉被告徐举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徐举纲对(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徐举纲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6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4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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