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99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8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999号

林启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艺轩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启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500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以货款17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启鸿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09月05日上午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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