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0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03号

深圳扬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滁州扬子电气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甜妻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扬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2017)粤2072民初20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扬子”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三、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深圳扬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6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4楼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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