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8629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8629号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其五金塑料模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江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其五金塑料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其五金塑料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江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0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其五金塑料模具厂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江宁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超其五金塑料模具厂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