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007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007号
颜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朝与被告颜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林桂朝偿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桂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颜金华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