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620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620号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390.08元及滞纳金(以每月607.04元为标准,从欠费的次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原告中山市美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张军负担42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