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004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004号

伍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焕明与被告伍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3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贾焕明归还借款4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伍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贾焕明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贾焕明对被告伍瑞霞名下粤TK7923丰田牌小轿车(发动机号:F134830,车驾号:LFMAPE2C7C0440691)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二项判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伍瑞霞负担(该款原告贾焕明已预交,被告伍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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