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40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401号

周泉锋:

  本院受理原告何华明与被告周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4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泉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何华明偿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借款25000元,从2014年12月24起,借款5000元从2016年11月2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泉锋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