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6号
余火明、吴燕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邓海香诉被告余火明、吴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余火明、吴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6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给原告邓海香。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余火明、吴燕红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