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2号

文铭鼐:

  本院受理原告傅锐华与被告文铭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文铭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傅锐华偿还借款3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文铭鼐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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