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87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879号

中山市葛云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君诉被告中山市葛云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49472.88元(其中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本金4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6年9月1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自2016年10月14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3日。以上利息共计49472.88元,尚欠利息49472.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葛云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6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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