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48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482号

吴淑琼:

  本院受理原告方文福诉被告吴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级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淑琼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6时4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