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3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830号

中山市健盛网印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工业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健盛网印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厂房租赁合同》(编号:榄工总租字【2016】第46号)于2017年2月28日解除;2、判令被告从《厂房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腾出租赁场地并将租赁场地返还原告;3、判令被告清偿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的租金、公共费用、电费合计人民币1440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租金及费用总额为基数,从欠租之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3月起至返还租赁场所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计算方式为每月8800元);5、判令原告没收被告所付押金264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健盛网印机械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1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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