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 193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3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 1934号

 

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君与被告邓玉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黄秀君退还118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秀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已由原告黄秀君预交),由第三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黄秀君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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