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68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3687号
柯海松、徐维巧:
本院受理原告黄权波诉被告柯海松、徐维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回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从原告起诉状之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柯海松、徐维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5时4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3楼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