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521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3521号
余华芳、冼俊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港口镇广域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诉被告夏良云、余华芳、冼俊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居间中介服务费2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2月26日止利息为622元);
2.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余华芳、冼俊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3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