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1117号
中山市小榄镇快成五金制品厂、卢瑞玲: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形塑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快成五金制品厂、卢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2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书。
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快成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形塑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1000元;在中山市小榄镇快成五金制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卢瑞玲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形塑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原告负担604元,二被告共同负担1386元;诉讼保全费601元,原告负担182元,二被告共同负担419元(二被告所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