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18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180号
中山市小榄镇梓航照明灯具厂、黄亚军、陶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黄赖锋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梓航照明灯具厂、黄亚军、陶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1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1810元给原告;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