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20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200号

陈少云、刘锡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云、刘锡敏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2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人民币15157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人民币17052元(按本金151570元,自2015年6月1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

  二、案件受理费1549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合计17017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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