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4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12346号
麦国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麦国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234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90439.42元及费用、利息(费用、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15日止费用为59655.3元、利息为22251.16元),以上暂合计172345.88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牛璐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