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63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063号
孙怀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诉被告孙怀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7281.93元(94563.86元*50%)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孙怀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