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934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934号

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奥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11万元(2016年7-12月电镀加工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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