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376号应诉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2376号

黄嘉和: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华诉被告黄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37500元及利息50502.91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全部利息计至被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嘉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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