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19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19号

方海生、方鑫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海生、方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方海生立即付还向原告的欠款人民币312562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2.被告方鑫生为被告方海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方海生、方鑫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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