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19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19号
方海生、方鑫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联讯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海生、方鑫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方海生立即付还向原告的欠款人民币312562元(大写:叁拾壹万贰仟伍佰陆拾贰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2.被告方鑫生为被告方海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方海生、方鑫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