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98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4198号
霍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诉被告霍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霍福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8月18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