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2390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2390号

梅书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宏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梅书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书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宏电线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40.5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创宏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元,由原告中山市创宏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24元,被告梅书岐负担5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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