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5141号判决公告蔡善昌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5141号
苏少桃:
本院受理原告卢锡元诉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苏少桃、蔡善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苏少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卢锡元清偿借款本金268380元及利息158093元、逾期利息(以26838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蔡善昌对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苏少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8元,诉讼保全费2652元,合计10350元,由被告中山市亨力奇电器有限公司、蔡勋昌、苏少桃、蔡善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