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6018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018号
王风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启伟与被告王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01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吕启伟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4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王风玲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