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6340号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6340号
吴浩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花与被告陈玉连、叶健祥、吴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634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玉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金花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款额从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月息两分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叶健祥、吴浩文对被告陈玉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浩文对被告陈玉连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马金花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玉连、叶健祥、吴浩文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